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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莱芜生育保险新政策执行

2017-02-08 08:00:02 无忧保
7月6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维护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生育保险的统筹作用,我市进一步完善了生育保险政策,新政策主要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三方面进行了调整,新政策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在企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基础上,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社会组织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社会组织的参保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其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社会组织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矿山、钢铁冶炼企业按0.5%,其他企业按0.8%的费率,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各项待遇限额标准有所提高: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天;二、调整了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的定额:一级医院由650元提高至700元,二、三级医院由1000元提高至1100元;三、调整了本市定点医院生育医疗费用定额:生育医疗费用一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2200元、二级医院由2800元提高至3000元、三级医院由3000元提高至3200元;四、调整了非本市定点医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限额:顺产由1000元增加至1200元,难产由1200元增加至1500元,剖宫产由2400元增加至3000元;五、调整了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支付限额:计划内怀孕4个月实施流产手术的由500元提高至700元,计划内怀孕4个月以上实施引(流)产手术的由800元提高至1000元,取放环由100元提高至200元,绝育手术由600元提高至1500元,复通手术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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