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调整补发职工生育保险津贴


12月01日讯,据悉,市医保中心将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调整补发吴忠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日前,正在将符合补发标准的210名职工逐一核算落实,共计补发生育津贴1142161.7元。
新政策规定,2016年1月27日以后依据新的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且已经按照98天产假享受职工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依据规定补发60天生育津贴,标准按照生育职工分娩前的12个月日平均缴费工资乘以60天产假减去已经享受的晚婚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增加产假的实际天数。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由98天调整为158天,计发标准为生育职工分娩前的12个月日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总产假天数;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取消晚婚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增加的产假。怀孕4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满4个月及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夫妻双方都参加了生育保险,男职工一次性享受25天的生育护理补助金(不再要求独生子女光荣证),标准为男职工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护理假天数。财政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的职工,享受原工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可以享受生育补助金和生育护理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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