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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2016年医保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2017-02-10 08:00:02 无忧保
10月18日讯,为科学合理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进一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和采集条件 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和《凡例》,且剂型、规格适于临床使用,尚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均可按照“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出申请。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企业应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资质认证,且从未有过生产假劣药品、重大不良反应事件、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生产企业申报的药品,应在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并已生成33位药品编码。 1 2 3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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