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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超生仍按5至10倍标准

2017-02-10 08:00:02 无忧保
10月13日讯,昨日,省卫计委官方网站发布《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征求意见稿中仍然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悉,征求意见稿是根据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辽宁省《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所制定。这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我省首次对《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对比2003年制定下发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主要有两处,一是计征标准更为详细,二是征收范围有所缩小。对征求意见稿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者,请于2016年10月26日前向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反馈。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城镇居民以户籍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农村居民以户籍所在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 1 2 3 4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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