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苏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时间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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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医疗费:职工妊娠至生育或终止妊娠前申请报销;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请报销;
3、计划生育手术费:手术前申请报销;
4、男职工假期津贴:在配偶生育后1年内报销。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1%下降至0.5%
新版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在缴费比例上,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下降至0.5%,并根据收支结余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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