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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2016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2017-02-10 08:00:02 无忧保
8月25日讯:昨日,记者从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9月1日起,《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实施,有效期两年。 按照该《办法》,我市参保职工因生育享受生育假、护理假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照发,由用人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妊娠职工从怀孕至分娩期间,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门诊费按实支付,最高限额700元。 《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0.3%缴纳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此外,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按产前检查的门诊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补贴费的50%支付生育补助金。如其配偶已在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只补助生育医疗补贴费的50%。

标签:   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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