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漳州职工生育保险新新方案出台


8月22日讯: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9月1日起实行新的政策,有效期五年。
这些单位适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自收自支、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含央属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外使用的各类用工,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央属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均应按规定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在我市合法就业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费缴纳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同一缴费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机关、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5%。
生育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生育保险关系在省内可以转移接续。
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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