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缴费费率


8月9日讯:记者前日从福建省财政厅获悉,为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根据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今年福建省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部分缴费费率。
其中,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由3%降至2%基础上,单位缴费费率再降0.5%。降费后单位费率1%,个人费率保持0.5%,执行期限2年。
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执行2015年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的降费政策,并将政策期限再延长1年至2018年12月31日。
“此次阶段性降低费率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稳定就业。”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还可根据职工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当降低单位缴费费率,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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