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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实施意见 督促落实婚假产假新政策

2017-02-11 08:00:02 无忧保
7月27日讯:记者昨日从省卫计委获悉,省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日前发出《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按照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孩子的夫妻,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应携带相关证件进行生育登记。 据了解,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5月26日起实施。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好新《条例》,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严格执行特殊情形再生育规定,及时受理再生育申请,按二十天时限完成审核审批。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2016年1月1日后,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再考虑子女16周岁内的年龄限制,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加大力度,督促所辖单位落实新《条例》规定的婚假、产假,使按政策生育的群众能真正享受。承担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的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参加检查的群众出具检查证明,方便群众享受待遇。新《条例》颁布时,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顺延休假,再婚夫妻同样享受。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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