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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二孩政策新消息:产假暂按旧标准执行


6月30日讯:二孩政策开放已有半年时间,全国多省份纷纷出台延长二孩产假的政策,本地相关政策何时出台也成为乌市不少女性关心的问题。
近日,针对市民提出二孩产假延长的问题,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中有了明确回复。
回复内容为:根据2002年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自治区落实2015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配套《条例》目前正在修订中,对二孩产假有明确规定,有望近期公布。《条例》修改公布之前,未明确规定的仍按现行《条例》执行。
小知识: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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