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标准


按照《关于申领生育津贴与自选代发银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5〕45号),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要求和标准如下:
一、申报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以下简称“变更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
9.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
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材料中的1、4、5、7;
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材料中的2、4、5、7。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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