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计发 天津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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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5)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①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③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④自2016年1月1日(含)起,凡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参保职工,即可增加享受30天生育津贴,在申领生育津贴时,可不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的参保职工,其生育津贴申报材料及核定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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