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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2016生育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如何调整 为什么要调整定额结算标准

2017-02-25 08:00:01 无忧保
  江门2016生育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如何调整 为什么要调整定额结算标准 很多人都在询问小编2016江门生育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如何调整 今天,南方财富社保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些资料仅供参考。   阴式分娩各级别(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标准调整为1240元、1300元和1300元,住院标准调整为2800元、3300元和3800元,比原标准增加400元到1000元不等。   剖宫产各级别(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标准调整为1240元、1300元和1300元,住院标准调整为4400元、4900元和5500元。   妊娠4个月(含)以上引产或自然流产的,各级别(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结算标准调整为1500元、1800元和2000元。   妊娠4个月以下人流(门诊药流)住院的,各级别(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标准调整为800元、900元和1000元。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已进行调整,调整的结算项目包括阴式分娩、剖宫产、妊娠4个月(含)以上引产或自然流产、妊娠4个月以下人流(门诊药流)住院4个项目,调整后的结算标准适用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203号令)正式实施,规定在就医确认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结合生育保险基金年初预算情况,按照“定额管理、月度结算、年度清算”办法对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进行结算。需要注意的是,定额结算标准不是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可享受的实际生育保险待遇额度,定点医疗机构不能以医疗费用超过定额结算标准为由限制参保人享受正常的生育保险待遇。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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