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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生育保险职工医保合并实施试点

2017-02-08 11:14:54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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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 (全文见第二版),并发出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执行。

  《试点方案》要求,要遵循保留险种、 保障待遇、 统一管理、 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 提升管理综合效能, 降低管理运行成本。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试点方案》提出,在河北省邯郸市、 山西省晋中市、 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山东省威海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南省岳阳市、 广东省珠海市、 重庆市、 四川省内江市、 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方案》明确了试点主要内容: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试点期间, 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 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 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 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 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 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五是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试点方案》 还对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加强政策宣传、 做好总结评估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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