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开始


从市人社局获悉: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于本月起开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与2016年持平。参保人可享受当年度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支付63.75万元(包括“二次补偿”)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根据《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每年第四季度(即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次年医保年度缴费期,参保人凭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委)参保缴费或用社保卡到各乡镇(街道)人社所、医保经办点自助缴费机参保缴费。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与2016年持平。参保人须在缴费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次年全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市户籍,且未纳入职工医保的城镇户籍居民和农村户籍居民;在本市内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在本市内未纳入职工医保范畴的关闭、停产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个人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保险待遇且未纳入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也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本市低保对象、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低收入重病患者、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瞻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重点困难优扶对象以及各县(市、区)政府认定的特殊人群,其参保费用由政府负责缴纳,不用个人缴费。
参保人当年度因疾病或者意外住院,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包括大额补充保险和“二次补偿”)最高报销支付限额为63.75万元。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自负。具体参保人在医疗机构住院时报销起付线为:本市辖区内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市辖区内一级医院400元;市辖区内二级医院600元;市辖区内三级医院800元;市辖区外医院一律800元。报销比例为:本市辖区内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5%;市辖区内定点医院70%;市辖区外定点医院60%;市辖区内非定点医院50%;市辖区外非定点医院40%。另外,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参保当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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