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医疗保险资讯:涉女工生育津贴争议案剧增,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随着我国生育政策从“单独二孩”到“全面二孩”的变化,准备再次生育的家庭不断增加,女性因生育问题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因此时有发生。
千龙网记者从北京二中院获悉,2015年至2017年,该院先后审理因女职工生育津贴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分别为8件、15件、4件,除两件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以外,其余均为二审民事案件。从案件数量看,2016年与2015年相比增幅达到87.5%,呈现了急剧增长的态势。
据介绍,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后,生育津贴成为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来源。以北京市的生育津贴为例,需要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其生育险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核算),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进行计算。个别用人单位为节省经费,以较低的缴费基数计算,少缴生育保险费用,致使女职工所获津贴大幅缩水。这成为了引发争议的一大原因。
此外,生育津贴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而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拨付给用人单位,最后再由女职工从其单位领取。从核算到最终发放,生育津贴与工资性收入相比经历了更多流程,特别是在最后发放环节,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借故扣减或者拖延发放。
当然,还有因无法领取津贴引发争议情况。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管理、核算并下发,其领取有特有的步骤和程序要求。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规定,甚至仅因手续不齐全或者用人单位不积极配合,都可能导致无法顺利领取。在此情形下,如无法领取非因女性职工本人原因造成,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合法权益,北京二中院特提示广大女职工,要提高法律维权意识,不要相信一些违规用人单位,以生育津贴属社保核算为由的“算出多少是多少”的借口,当生育津贴与平时工资出现差额时,用人单位应补足。其次,要了解权益救济途径。如发现用人单位未缴生育险,应及时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相关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女职工生育后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生育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
另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虽有法律的特殊保护,但也应与用人单位做到及时、有效和坦诚的沟通,互相理解信任,依法、依规行使权利,避免孕期、产休期间的产休、病休行为,因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原因引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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