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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调整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2017-03-31 11:54:06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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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及相关规定,日照市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进行调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晚育”的人员,在该条款修订之前,继续执行增加产假60天的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自2017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企业职工,按照以上规定的天数计算生育津贴。此次政策调整,将进一步提高日照市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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