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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生育保险定额结算标准调整

2017-04-27 11:35:37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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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江门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已进行调整,调整的结算项目包括阴式分娩、剖宫产、妊娠4个月(含)以上引产或自然流产、妊娠4个月以下人流(门诊药流)住院等4个项目,调整后的结算标准适用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据悉,其中阴式分娩各级别(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标准调整为1240元、1300元和1300元,住院标准调整为2800元、3300元和3800元,比原标准增加400元到1000元不等。剖宫产各级别(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标准调整为1240元、1300元和1300元,住院标准调整为4400元、4900元和5500元。妊娠4个月(含)以上引产或自然流产的,各级别(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结算标准调整为1500元、1800元和2000元。妊娠4个月以下人流(门诊药流)住院的,各级别(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标准调整为800元、900元和1000元。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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