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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简易版)

2017-06-03 08:00:03 无忧保
一、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依据:2012年4月28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2013年1月19日《上海市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1、生育生活津贴  1)缴纳城保(五险)累计满一年的:  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另,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发。  用人单位补差:  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的,由用人单位补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市平工资300%的,按300%计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2)缴纳城保(五险)累计不满一年的  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2892元÷30×产假天数  用人单位补差情形:  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的,由用人单位补差。  2、生育医疗费补贴:  失业妇女的生育医疗费津贴与从业妇女一致,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二、缴费不满一年如何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1、缴费累计不满一年  女职工在生产或流产前缴纳城保(五险)累计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计月标准为2892元。  2、在本单位缴费不满一年  女职工缴纳城保(五险)累计满一年,但在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变更工作单位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注意:计算本人缴费是否满一年应是截止到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而不是按领取生育表现待遇的时间来算。  三、外省市户籍,在外地生育是否可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在外省市生产,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范围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在用人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保(五险)期间生育  4、在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生产  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生产(包括在外省市生产),只要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其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标准与在本市生产并无差异。  四、失业妇女能否领取生育生活津贴?  失业妇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就能够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  2、参加过城保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  3、属于计划内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流产  注:外省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不能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城保(五险)期间生育的,方可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现确定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2892元。生育生活津贴=2892元÷30×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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