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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流程2017

2017-06-03 08:00:03 无忧保
第一: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十二周之内去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拿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计生办会给个联系卡  2、拿此联系卡去地段医院进行初次产检领孕产妇保健手册(俗称小卡)  3、在16周内拿着小卡去你想生产的医院建大卡,产检。  4、生完宝宝后,到各区社保中心领取生育基金。  其中,产检是不能用医保卡的,但是生产时可以用医保卡。生育基金包括你产假时的工资即生育生活津贴(晚育顺产4个月,晚育剖产4个半月,工资以你交社保的基数为准,最低不低于上海市上年平均工资),加3000块医疗补贴。如果单位有另外帮你们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话,可以拿着医疗收费单去保销。  第二: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 《关于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上海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上海生育保险办理  一、办理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所需材料  身份证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生育情况证明  《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携带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可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还需携带《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生育医学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银行账户  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其中之一);  三、其他  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其有效《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本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再生育的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时限  20日  办理费用  免费  五、办理地址  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温馨提示: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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