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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东生育保险新规:实现同城同待 不分户籍非户籍

2017-06-07 08:00:02 无忧保
【导语】: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生育保险同城同待,不分户籍非户籍。广东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昨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进行了详细解读,小编获悉,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新规》实施后,生育保险同城同待,不分户籍非户籍。此外,顺产休98天难产休128天,生育津贴高于工资的,余额要发到位,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补足。  据悉,《新规》第三条明确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 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 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新《规定》实施后,生育保险政策上实现了同城同待。  《新规》细化了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顺产可休假98天,难产增休至128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以休假42天。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全文请点击>>>2014年最新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全文 【推荐阅读】2014-2015年广州社保缴费基数一览表 广州生育保险待遇怎么享受?(本地宝整理) 2014-2015年广州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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