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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母婴保健法

2017-06-10 08:00:02 无忧保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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