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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株洲市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指南

2017-06-16 08:00:02 无忧保
小编从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搜集到我市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内容,包括异地生育报销,女职工办理生育津贴,男职工办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以及提高株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这些内容可以帮助您更好了解生育保险报销方面的信息。一、株洲市异地生育报销时限:产后一年内,每周星期二所需资料:1、生育保险待遇证2、住院费用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3、婴儿出生证明4、出院诊断证明书5、华融湘江银行存折号(无存折号带身份证到旁边华融湘江银行开户)二、株洲市女职工办理生育津贴(复印件必须为A4纸,津贴由单位每月统一办理一次,津贴申领期间不得停保)时限:女职工在产后6个月至1年内所需资料:1、女方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准备生二胎无须办理独生子女证)2、生育保险待遇证原件3、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4、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表,2张,单位盖章6、女职工单位提供加盖单位财务章的付款凭据,凭据包括内容:款项、单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单位联系人电话三、株洲市男职工办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复印件必须为A4纸,津贴由单位每月统一办理一次,津贴申领期间不得停保)办理条件: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生育第一胎时限:产后6个月至1年以内所需资料:1、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证封面为红色,编号首位为1的)2、女方无工作单位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3、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表,2张,单位盖章5、男职工单位提供加盖单位财务章的付款凭据,凭据注明:款项、单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单位联系人电话四、株洲市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生育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暂不降低用人单位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费率,适当提高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特通知如下:一、三级医院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平产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至2500元,剖宫产由3000元提高至3800元,引产由500元提高至1500元。二、二级医院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平产由原来的1275元提高至2000元,剖宫产由2550元提高至3000元,引产由425元提高至1000元。三、一级医院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平产由原来的1050元提高至1500元,剖宫产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引产由350元提高至1000元。四、产前检查、人流均提高至500元,上环、取环均提高至200元。五、以上项目均为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标准,未达到标准的按符合政策规定的实际发生费用金额支付。六、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须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次月起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本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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