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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规定

2017-06-18 08:00:03 无忧保
小编从《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中了解到关于我市生育保险缴费的相关规定,同时维护城镇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休息、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等待遇,是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参保单位义不容辞的义务。具体缴费规定请阅读下文来了解:1. 企业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或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代为扣缴)。2. 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破产,从清理财产中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并一次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被拍卖、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的企业,生育保险费的缴纳由接收企业负责。3.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4. 违反规定,少缴、不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由社会保险机构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5. 违反规定,谎报、瞒报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而造成欠缴的企业,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足,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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