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保险缴费的比例与标准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法》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为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表示,企业职工必须参于社会生育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的义务。而对生育保险的缴费也有它一定的比例与标准。 上海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每月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职工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缴费比例 职工缴费比例为6‰。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不需要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按缴费基数的2‰比例从医疗保险缴费中提取划拨生育保险基金。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的基数计算情况是按照上海地区的平均工资的60%最为基数来计算的。计算公式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等于生育保险费除以生育保险比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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