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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辽宁省调整参保企业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2017-06-20 08:00:03 无忧保
小编从辽宁省人社局了解到,为了保障省直参保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保健和经济补偿,依据国家和省生育保险相关法规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结合我省直生育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省直参保企业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一、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和药物流产等,下同)、引产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折合为日工资标准,享受下列期限的生育津贴:(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津贴: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60天的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四)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二、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流产、引产1、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次限额补贴标准调整为300元;2、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 7个月(28周)以下流产、引产的,生育医疗费人次限额补贴标准调整为600元。(二)计划生育手术⒈ 放置或者取出子宫内节育器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120元。⒉ 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120元。⒊ 双侧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400元。⒋ 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630元。(三)妊娠及分娩⒈ 正常产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2300元(含产前检查)。⒉ 难产及剖宫产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3200元内(含产前检查)。享受难产生育待遇的仅限于:臀位牵引术;产钳助产术;胎头吸引术。剖宫产手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次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00元。⒊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限额补贴增加300元。三、参保人员因妊娠或者分娩所引起并发症、合并症以及因计划生育手术、流产、引产所引起并发症,符合住院条件,经审核批准办理住院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四、男职工一次性补助参保男职工配偶是农业户口或城镇失业人员的,其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一次性护理假补贴:正常产500元、难产及剖宫产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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