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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社局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说明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根据中央社保部和省人厅的要求,甘肃省制定了《2016年甘肃省企业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以下简称《缴费标准》)。该《缴费标准》中表明了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中的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数计算情况是按照单位所在地的平均工资的60%最为基数来计算的。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A、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B、企业缴费比例: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C、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生育保险费。 流产、引产类(一)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00元。(二)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标准为400元。妊娠及分娩类(一)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300元(含产前检查费)。(二)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200元(含产前检查费)。享受难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仅限于:1、臀位牵引术;2、产钳助产术;3、胎头吸引术;4、胎头旋转术。(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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