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社保)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单位: 我市自1995年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以来,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的经济负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近年来医药费上涨较快,对现行生育医疗费的给付模式缺乏监控机制,造成不合理医疗消费现象屡有发生,增加了企业负担。为了强化生育医疗费的支出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更合理地运用生育保险基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们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以及劳社部提出在医疗费结算办法、定点医院管理等方面尽可能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的要求,对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中生育医疗费的结算办法进行调整。现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该结算办法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 为提高广州市生育保险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对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生育医疗费的结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企业定额结算调整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算。二、定额结算标准实行按医院等级和妊娠分娩情况设定定额标准(见附表)。三、有关补偿凡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参保人,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随生育津贴一并发放。四、就医管理(一)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凡本市辖区内设有产科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医院均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资格。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定点医院签订《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同时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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