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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1 月 11 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 203 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湛单位、省属单位,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第七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建账。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市辖区缺口部分,由市和市辖区按比例给予补足,县(市)缺口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给予补足。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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