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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费率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促进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制度运行效能为导向,通过深化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各地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生育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1、统筹共济、责任分担原则。各设区的市在统一生育保险政策、待遇和管理的基础上,统筹调剂使用生育保险基金,明确各级政府的基金征缴、管理、补贴责任。2、市级预算、分级管理原则。设区的市统一编制基金预算,统一确定征缴费率,统一组织实施。市本级和各县(市)(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在设区的市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3、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科学设定生育保险费征缴费率,并实行动态调整,合理筹集和规范使用生育保险基金,控制基金风险,保障基金高效稳定运行。4、严格管理、依法推进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生育保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推进生育保险工作。(三)主要目标: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建立符合省情的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制度,规范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健全考核约束机制,构建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形成高效、规范的生育保险运行新机制。二、完善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四)实现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要求,在统一生育保险政策、待遇标准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实现各预算单位之间基金互助共济,统筹使用。各预算单位在使用市级风险调剂金后基金仍有缺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要求予以补足。有条件地区应积极探索生育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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