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社保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江人社发〔2015〕136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0月8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第203号”)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江人社发〔2015〕1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保障参保职工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第三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包括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准就医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范围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第四条 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和医疗收费标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如病情需要,定点医疗机构确需提供超出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等服务项目时,须先征得参保职工(或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该部分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章 结算标准及结算方式第五条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等。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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