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 为使职工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得到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 ?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本市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市财政、地税、卫生计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统一的生育保险政策,统一的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计发标准,统一的业务经办管理服务流程。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一)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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