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一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茂名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30日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第七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服务,统一基金管理。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当期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历年结余基金给予补足;历年结余基金支付不足时,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补足。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一)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