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7月9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原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母婴医疗服务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为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综合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用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附件1)费用(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生育津贴,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六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刷卡记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直接结算。职工刷卡记账时,应当向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二)社会保障卡;(三)医院诊断妊娠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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