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发展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区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同城化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自2014年12月1日起启动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社会保险同城化政策。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1月27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发展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3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0.4%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条件成熟时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生育保险的参保年度与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度相一致。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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