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2014年7月)为贯彻《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加强生育保险管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推进我省生育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意见。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市统筹,各统筹区(省本级、平潭综合实验区为独立统筹区)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基金。用人单位应按其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需超出0.7%的,应由统筹区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减半征收。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当地的预决算草案,经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报送同级政府审批。四、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五、各统筹区要按照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管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六个统一”的标准,进一步完善设区市统筹。同一统筹区内的生育保险基金要统筹管理,并账运行。六、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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