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本级企业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随着经济发展和医疗技术的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及职工工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为了更充分地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梧劳字[1995]80号)以及《梧州市劳动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中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的补充通知》(梧劳字[1998]81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市企业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实际,决定对我市企业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我市企业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条件,在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一)生育津贴:生产、自然流产或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按定额一次性支付生育工资津贴给用人单位,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一次性生育工资津贴标准为:1.女职工妊娠单胎顺产的, 2000元;2.女职工难产(需符合剖官产手术指征)或多胞生育的, 2200元;3.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自然流产或实施终止妊娠的, 150元;4.女职工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自然流产或实施终止妊娠的, 300元。5.女职工施绝育、复通手术的,400元。(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计划生育费等,由生育保险一次性按定额支付医疗费用补贴。一次性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为:1.女职工妊娠单胎顺产的,1800元;难产(需符合剖官产手术指征)或多胞胎的,2300元。2.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实施终止妊娠的,30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实施终止妊娠的,400元。3.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00元。4.女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 600元。二、参加我市企业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的男职工如配偶属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在男职工参保后配偶怀孕并生产的,按单胎顺产的800元,难产(需符合剖官产手术指征)或多胞胎的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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