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加强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下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水平,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20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进行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急诊、急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除外。 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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