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眉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有效控制生育保险费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根据《眉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眉劳社办[2007]1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育保险费用申报(一)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参保职工办理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计划生育补贴申报。生育津贴的申领期限为分娩后6个月。逾期申报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其相关责任和待遇有用人单位承担。(二)参保职工因探亲期间、驻外地工作需要在外地分娩,或因急产位能赴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分娩的,由用人单位在产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同意报销费用。其他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本人承担。(三) 报销生育费需提交材料:1、填写《眉山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1)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计划生育的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4、出院证明5、异地生育者需提供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证明。6、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的,配偶为农村户口的还需要提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城镇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需提供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按正常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相应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四)报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结育及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需提交材料: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门诊病历3、双处方第三条 费用结算(一)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津贴补助: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流产的按90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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