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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劳动保障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第四条 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依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职工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 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 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1%的范围内,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统筹地区缴费费率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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