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原则,市级统筹。凡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同时跨越两个以上 ( 含两个 ) 县 ( 市 ) 区的企业,参加市直生育深险。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本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 ( 一 )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 90 天;实行晚育的 ( 晚婚生育或者女方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 另增产假 90 天;难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不满 4 个月流产的,给予 15 — 30 天的产假:满 4 个月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 ( 二 )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女职二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拨付。 ( 三 )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 ( 含检查费、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 ,按本市各级医院上年生育费用的平均水平由生育保险基金拨付,超出部分由职工,卜人负担,其中: 顺产 400 元;难产 500 元;剖腹产 800 元;双胞胎生育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50 元; 4 个月以下流产 50 元;满 4 个月以上 250 元。由生育引起的一般疾病,每人另增 100 元;由生育所致严重并发症,经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核后,视上年生育基金节余情况,酌情给予半额或全额的医疗补助费,其它疾病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 县 ( 市 ) 区级在上述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 10—20 %拨付。全市生育医疗费标准和生育保险费征收比例随医疗费水平变化及上年基金收支情况,每年七月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作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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