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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以及《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第四条 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和统一待遇、分级管理;(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的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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