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补贴,根据《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一)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中未纳入编制和财政预算的聘用人员。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第四条 (一)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政策、标准和待遇,分级管理,自求平衡,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全市统筹;(二)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三)生育保险费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征收。第五条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四川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四川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职工人数的积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职工办理退休后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养老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七条 企业依法破产应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在宣告破产之日起280天内生育的女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标准直接支付给本人。第八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生育、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等法律法规规定;(二)参加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前已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满12个月(间隔期)。第九条 女职工保险待遇:(一)生育津贴 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之和除以365日作为计算基数,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