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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南昌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各县(区)人事劳动局、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纳入我国妇女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发[2004]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充分就业,保障参保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的需要,均衡单位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结合我市近几年职工工资水平、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等情况,现就调整后的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按参保职工本人生育或流(引)产时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等月缴费工资(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低于参保职工本人分娩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单位可自行补齐。满22周岁以上生育的加发0.5个月的营养津贴,超过28周岁以上高龄初婚晚育的,再加发0.5个月的营养津贴,其他生育津贴计发月数按原规定执行。 二、生育医疗费最高限额结算标准如下: 1、提倡婚前医学检查,凭结婚证和相关检查材料参保职工男女(初婚)双方每人按100元支付。 2、实行产前检查后,凭准生证和相关检查材料可在分娩或流(引)产后按不超过以下标准支付; (1)妊娠12周以前流产的产前检查费160元; (2)妊娠28周以前引产的产前检查费360元; (3)妊娠至分娩时的产前检查费560元; 3、生育期间的医疗费按不超过以下标准支付: (1)正常阴道分娩1400元; (2)阴道手术产1900元; (3)剖宫产3500元; 4、生育期间的合并并发症(子宫破裂、胎膜早破、脐带先露、脐带脱垂、羊水栓塞、胎儿窘迫、产力异常、骨产道异常、软产道异常、胎位异常、巨大儿)按不超过以下标准加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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