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三款修改为:“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二、第六条一款修改为:“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二款内容修改为:“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第九条一款修改为:“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上月生育保险费。”  四、删去第十三条二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  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标签:   职工生育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办法保险生育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