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54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销范围。(二)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2、分娩的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按定额、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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