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执行中员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活保险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育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可根据情况,实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的办法。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1%。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生育保险原则上以市(州)为统筹单位,执行统一政策、标准和待遇。统一管理条件不成熟的市(州),可以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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