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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一、为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除外)、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各级人事、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四、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五、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一 ) 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  ( 二 )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 三 ) 职工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四 ) 依法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六、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七、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八、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用人单位中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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