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的通知


为指导各地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16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4〕35号),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在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服务机构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并依照本通知印发的协议文本,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服务协议。 二、在选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时,即要考试生育保险行政管理和事务经办的需求,更要考虑参保人员就医的方便。在协议执行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并监督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遵守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如果严重违反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解除协议,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三、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综合考评办法,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 各地在执行协调有什么问题,请及时研究解决,并向我区医疗生育保险处反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为保证城镇参加生育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服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16号令)及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生育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方应努力提高其工作人员素质和经办服务质量,简化程序,及时受理参保人员提交的生育医疗费用申报,并按规定审核、支付、结算。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