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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17-06-23 08:00:03 无忧保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狼山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六条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由企业照发,企业不得在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降低其工资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顺产和怀孕7个月以上引产的每人1200元,难产的1500元;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或引产的每人450元。   (二)生育医疗费: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暂按80%的比例限额报支。报支金额为:顺产的不超过1500元,难产的不超过2200元;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不超过150元,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或引产的不超过1000元,怀孕7个月以上引产的不超过1500元。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一次性营养费: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不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确定,暂定为每人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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